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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簽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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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步要決定的是:接下來這段時間,我要盯什麼。

客變

客變的時間窗口通常不長,錯過就不能改。

要先確認的事:截止日是哪一天?可不可以退料?退料怎麼計價?作業費怎麼收?能不能自己找設計師?

各建商的規定不同【待查證】,以你的契約與建商公告為準。

如果打算客變,可以提早開始找人討論,不要等通知才開始。

工程期款

依工程進度分期繳款。把每一期的金額和預估時間寫進行事曆,避免臨時調度。

工程進度

可以定期到工地外面看看,拍照存檔,再和契約載明的進度對照。

建商與營造的公開資訊
⚠️ 換約與轉售:原則禁止,例外分兩種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2023 年 7 月 1 日施行),預售屋原則上不能換約轉售,也不得刊登轉售廣告。

例外有兩種,性質完全不一樣,別搞混。

第一種:不用申請,直接辦(5 種)。

依《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4 條:

  1. 換給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
  2. 買方簽約後過世,繼承人辦繼承、改契約名義人。
  3. 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承受。不只離婚——配偶死亡、改用約定財產制、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也算。性質是財產分配的承受,不是買賣轉手,直接找建商辦名義變更。
  4. 法人合併或改制,由存續或新設的法人承受。
  5. 法人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

這 5 種地方政府一律不受理申請——不是不准,是根本不用申請。

第二種:要先送主管機關核准(6 種)。

核准後才可以讓與或轉售,且每 2 年最多一戶。六款都限「簽約繳款後」——前五款是事由發生在簽約繳款後,第六款是讓與行為在簽約繳款後。

  1. 非自願離職超過 6 個月還沒找到工作,且簽約前已受僱該雇主滿 1 年
  2. 本人或家庭成員罹患健保法認定的重大傷病或社會救助法的特定病症,經衛福部公告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認定需 6 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3. 原設籍居住、且為自己或家庭成員所有的房屋因災害毀損不堪居住,必須另外租屋。
  4. 本人或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非死亡的情形,須符合社會救助法特定病症並經專科醫師認定需 6 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5. 買受人死亡,繼承人讓與、轉售,或辦理(協議/依確定判決)變價分配。
  6. 買受人為自然人,讓與同一份契約裡的其他共同買受人(接手方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 以上是白話摘要。 每一款都還有細部要件與應檢附文件,申請前務必對照內政部公告原文: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16/ch02/type1/gov10/num1/Eg.htm

繼承會出現在兩邊,講清楚一次:

繼承本身不用申請——買方過世,繼承人辦繼承、改名義人就好。繼承之後如果要把契約賣給第三人,或繼承人之間要變價分錢,那是另一件事,要走核准(第 5 款)。

違反者每戶可罰 50 萬至 300 萬元。2023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簽約者不受此限。

哪些規定看簽約時、哪些看交屋時
  • 契約規範的版本、換約限制的適用,看簽約時
  • 保固期間的起算,見第七章。
  • 契稅申報期限,預售屋和成屋不一樣:成屋是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預售屋(由買方掛名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是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 60 日內。實務多由代書統一辦理,但期限要自己盯。
  • 房屋稅與地價稅以交屋日分算,交屋前歸賣方、交屋後歸買方。這是契約的費用分擔方式;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另依稅法認定,兩者不一定一致。
文件保存

每一次繳款收據、每一次書面往來、每一次變更同意書,都留底。拍照存一份在雲端,紙本另外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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